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强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强字第10号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工业区(深塘)。组织机构代码:73451502-X。法定代表人:董侠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请求人: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24楼。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扣留其编号为MOLU11020722124的全套正本提单,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交付编号为MOLU11020722124的全套正本提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MOLU11020722124的全套正本提单;本案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新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2013)甬海法强字第10号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甬海法强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请求人浙江俊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现命令:被请求人宁波广博赛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MOLU11020722124的全套正本提单。此令。院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