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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田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9月3日期间,陈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三星村三星路4幢301室、瑞安市飞云街道杜山头村一厂房内、瑞安市国际大酒店一房间内等地,召集涂某、蔡某丙、章某、谢某、李某丙、郑某乙等人以扑克“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取头薪3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田某及易某、罗某(均已判)等人负责看场、放哨,被告人田某陆续参与时间共计半个月左右,非法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3月4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田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易某、陈某、罗某、张某、詹某、蔡某甲、李某甲、蔡某乙、李某乙、邓某、郑某甲、赵某、郑某乙、李某丙、章某、谢某、涂某、蔡某丙、廖某、周某同的证言,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立功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从犯,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已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