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福成与孙希新、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成,孙希新,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于福成。被告:孙希新,农民。被告: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海阳市天城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世福,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忠双,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公司住址:海阳市海河路88号。负责人:袁宏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明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成与被告孙希新、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成于2013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福成承担。审判员 程 平 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庆华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