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张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贾亚杰审 判 员 王学祥人民陪审员 孟保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耿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