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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安忠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忠,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安忠。委托代理人:周世兴。委托代理人:孔夏琳。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峰。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中。原告陈安忠为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忠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忠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计1821.50元,由原告陈安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