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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程某。被告夏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年××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六月初六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夏某乙,现就读于瑞安市滨江小学。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脾气不投,共同语言不多,缺乏沟通,冷战不断,同时,被告缺乏主见,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分居而感情破裂。2008年期间,由于孩子稍微大了,原、被告无固定工作与收入。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增加家庭收入,原告和被告商量准备去乐清柳市开服装店,并征得了被告同意。于是,原告到乐清寻找店面,并付了店面租金中的定金。回来后告知被告,被告却无任何理由一口回绝了。对此,双方发生了争吵。从此,俩人开始冷战。由于被告不守信用,伤害了原告的心,也无形给夫妻关系蒙上了阴影。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一起到瑞安商城从事服装店,因经营不善,时有口角,被告却经常赌气在外参加赌博。在商城经营期间,被告母亲多次到店里无理取闹,经营受到极大影响,不得已原告关门停业。2011年8月一天,被告酒后发疯殴打原告,从此,原、被告开始了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8月27日原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离婚理由不足,于2012年9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互不联系,没有和好迹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程圣超等人4万元,至今未偿还。现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判令原、被告对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012)温瑞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的事实。被告夏某甲无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方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六月初订婚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夏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夏某乙宜遵循其本人的意愿,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夏念鹏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35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被告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00元,其余预交的150受理费,原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