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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并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白龙伟、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白龙伟;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黄旭俊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并民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龙伟,男,1976年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丁楠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者,住太原市。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柠檬路****。法定代表人黄正辉,经理。被告黄旭俊,男,1972年出生,汉族,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股东,住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龙伟、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黄旭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郭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