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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盛克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克磊,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盛黄村盛楼庄***户。因盗窃,于2013年5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克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判查明:2013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盛克磊到涡阳县南关派出所院内,将被害人彭贵岭停放在该院内车棚西侧的一辆皖SQ62**号厦杏三阳牌黑色摩托车盗走,后彭贵岭等人在南关派出所南侧“龙华宾馆”门口将盛克磊抓获。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6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彭贵岭。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彭贵岭陈述,证人张宾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盛克磊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克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