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银邦与王建喜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