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邱照洪与高翠侠、邱祖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照洪,高翠侠,邱祖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邱照洪。原告高翠侠。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勇(系两原告的儿子)。被告邱祖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照洪、高翠侠与被告邱祖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照洪、高翠侠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照洪、高翠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60元,合计31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