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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管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陵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管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自立路。法定代表人罗宝宏,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号。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号楼。法定代表人宋敏丽,该公司董事长。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3)金民初字第00765-1号民事裁定,被告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产生争议,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企业应为签订合同双方企业,被上诉人依法向其所在地即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岐山县万隆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