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纪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纪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107号罪犯马纪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2001)北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纪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2001年1月被判处的有期���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1年6月8日至起2021年6月7日止。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3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1年6月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纪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刚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已缴罚金3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马纪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纪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