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宝全与魏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黄某甲(2010年7月29日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没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黄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