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党子业与被告李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子业,李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党子业委托代理人陆瑞琪被告李西峰原告党子业与被告李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由审判员覃春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瑞琪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9月间,原告向被告转让货车一辆,价款人民币3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双方于2012年12月23日协商一致,被告同意每月支付600元利息给原告,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并立写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息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并按月支付补偿金600元(从2012年12月23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李西峰所欠原告党子业货车转让款30000元及利息,于一年内分两期支付:2014年2月21日之前支付10000元及利息,余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8月21日之前付清(利息计算:以当期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2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6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党子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顷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