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旭祥与被告王兴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旭祥,王兴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翟旭祥,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王兴宏,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旭祥与被告王兴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旭祥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旭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