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华赛信德钢材销售处申请执行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华赛信德钢材销售处,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华赛信德钢材销售处。被执行人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华赛信德钢材销售处申请执行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