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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终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金亿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春龙,顾群,王徙轹,无锡市金亿达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萍。委托代理人吴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汉萍。委托代理人陈杰。委托代理人周俊林。原审被告南通开发区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群。原审被告无锡市金亿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龙。原审被告王春龙。原审被告顾群。原审被告王徙轹。上述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冰清。原审被告无锡市金亿达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无锡瑞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无锡市金亿达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陈萍。委托代理人徐而迅。原审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林。上诉人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开发区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金亿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春龙、顾群、王徙轹、无锡市金亿达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商初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707元减半收取15354元,由上诉人南通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