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怀业与谷明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业,谷明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785号原告:王怀业,男,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明斋,男,成年。原告王怀业诉被告谷明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业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业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