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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姚东海与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海,方里金盛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姚东海,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淳化城关东海装饰材料部业主。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住所地淳化县方里镇。负责人田胜利,男,现年40岁,汉族,系方里金盛超市经营人和所有人。本院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东海诉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姚东海于2013年8月22日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东海负担。审判员 杨 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