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姚东海与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海,方里金盛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姚东海,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淳化城关东海装饰材料部业主。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住所地淳化县方里镇。负责人田胜利,男,现年40岁,汉族,系方里金盛超市经营人和所有人。本院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东海诉被告方里金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姚东海于2013年8月22日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东海负担。审判员 杨 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