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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加斌诉张洪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斌,张洪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林加斌。被告:张洪国。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德显,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加斌与被告张洪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9.5元由原告林加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学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