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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昌元与六安市第五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第五中学。法定代表人:张从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元。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六安市第五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陈昌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六安市第五中学、陈昌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和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市第五中学、陈昌元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六安市第五中学撤回上诉;三、准许陈昌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六安市第五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