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中华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82号申请人赵建军。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广电大厦1、2层)。负责人史晓玲,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建军于同年8月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给付申请人赵建军事故赔偿金1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2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