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强与被告张荣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张荣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62号原告赵强,男。委托代理人向长宽,男。被告张荣华,女。原告赵强与被告张荣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长宽、被告张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强诉称,其与被告张荣华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其于2012年年初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撤诉后其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荣华辩称,其与原告赵强感情尚好,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但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强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