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与童天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童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36-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法定代表人:桂烈龙,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童天友,男,1965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与童天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童天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