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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三提审 判 员  崔长根人民陪审员  冀国洋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