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三提审 判 员 崔长根人民陪审员 冀国洋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