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武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武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袁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