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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武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武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袁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