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秀群与被执行人陆明雄、广西百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雄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24号许秀群,女,1936年12月21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号。陆明雄,男,1970年1月3日生,现住田阳县玉凤镇懂立村那了屯**号。广西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毕乡七塘村那马屯23号。黄雄,男,1985年8月1日生,现住德保县燕峒乡燕峒村燕峒街**号。申请执行人许秀群与被执行人陆明雄、广西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雄债权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陆明雄、广西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陆明雄、广西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黄雄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2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