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生与被告孙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生,孙某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韦某生。委托代理人韦某丝。被告孙某姣(未到庭)。原告韦某生与被告孙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耀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仁政、陈晓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耀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某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妹韦某丝与被告孙某姣原是河池市金城江区国税局同事,1999年7月初,被告以做矿生意资金紧缺为由欲向韦某丝借款20000元,因韦某丝手中没有钱,被告即要求韦某丝向亲戚朋友借款,并答应每月支付利息400元,待资金周转后及时还款。韦某丝将被告借款之事告知了原告并带被告到原告家中说情,要求借款给被告。原告看在被告与其妹是同事关系的份上,即于1999年7月16日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的内容为:“今借到韦某生现金20000元正,每月付息400元”。被告借到款后表示待资金周转后马上还款。但过后原告之妹和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1999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每月付利息400元;3、金城江街道水洞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韦某丝是韦某生的妹妹,可以作为韦某生的代理人出庭;4、公告费的汇款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2013年3月28日登报公告费350元,同时证明该公告是与韦某丝诉被告孙某姣一案同时公告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该公告费均应由孙某姣承担。被告孙某姣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9年7月原告韦某生通过其胞妹韦某丝与被告孙某姣认识,被告以做矿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韦某丝借款,韦某丝没有钱,被告即通过韦某丝向原告借款,原告即于1999年7月16日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韦某生现金20000元正,每月付息400元”。被告借得款后承诺,待资金周转后马上还款。被告借款后支付给原告两个月的利息,之后不再支付利息也不还款给原告。原告与韦某丝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姣以做矿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韦某生借款2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款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付息400元,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的限额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每月付息4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1999年9月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某姣偿还给原告韦某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每月借款利息400元(借款利率计算时间从1999年9月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75元(原告韦某生已预交),由被告孙某姣承担。上述应付款项由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汇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帐号:205068010400039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杨耀春审判员 韦仁政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耀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