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枞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泽庆与王孝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泽庆,王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枞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方泽庆,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孝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方泽庆与被执行人王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7500元,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周和义审判员 乔启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