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62号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成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伦、秦俊,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程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春晖,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7元,减半收取2988.50元,由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