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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特产技术推广总站与李灵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灵君,临海市特产技术推广总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灵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特产技术推广总站。法定代表人:朱敏华。上诉人李灵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灵君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灵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灵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元,由上诉人李灵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