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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