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等与韩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6;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韩某1,女,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塑料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韩某2,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迎宾饭店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韩某3,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眼科医院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韩某4,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邢台市联运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韩某5,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邢台市车架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韩某6,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外贸局职工,现住邢台市。 被告郑某,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市服装一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与被告韩某5、韩某6、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