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2013)阎刑初字第00063号何某甲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阎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西安市高陵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阎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至同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为赚取车费,先后三次帮助吸毒人员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等人联系在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何家村的何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容留汤某某等人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吸食、注射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用汤某某交给其的500元人民币从何某乙处代买六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汤某某和芦某某,后汤某某、芦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吸食毒品。2、2013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汤某某、芦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县汽车站交给何某甲400元,何某甲用该400元从何某乙处代买五包毒品给汤某某、芦某某。3、2013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县汽车站交给何某甲500元,何某甲用该500元从何某乙处代购六包毒品交给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后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吸食、注射毒品。2013年3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在阎良区凤凰村一租住房内将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抓获,并现场从汤某某随身携带的一眼镜盒内查获一小包纸质包装白色粉末可疑物品,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认定,该小包白色粉末,毛重0.08克,净重0.04克,检出有毒品海洛因。根据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三人供述,用于吸食的毒品均系从高陵县一出租车司机处购买,根据三人的详细供述,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高陵县县城将驾驶出租车的被告人何某甲抓获。何某甲对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1、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汤某某、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并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甲作为出租车的驾驶人,以赚取车费为目的,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其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与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两个行为之间形成牵连关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对被告人何某甲予以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三次向他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当按照相应情节予以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赵萍人民陪审员秦新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