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贾爱珠,女,生于1964年10月3日,汉族,农民,系原告韩某某母亲。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爱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订亲,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举行婚礼仪式,2011年11月15日我生一男孩,尚未取名,现随我生活。2011年春节前我给被告奶奶送了20元的鸡蛋,被告及其父母对我非常不满与我吵架。2011年3月被告及其父母把我赶出家门,我回娘家后发现已怀孕,被告及其父母仍不让我回家。2012年春节前我在医院生孩子,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也不来,出院后我无奈只好回娘家。春节过后我父母托人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我陪嫁财产。2012年3月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我在父母包办下与被告定亲,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返还我陪送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提举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永年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书。用于证明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产一男婴。3、证人梁永安证明材料。证明原告韩某某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太阳能一台、八门柜一组、沙发一套(1、2、3样式)、海尔冰箱一台、大理石茶几一张、饮水机一台、电暖扇一台、电视柜一张、煤气灶一套(气瓶、柜、双灶)、电磁炉一套(炉、双层锅)、落地扇一台、被子十六条、褥子十条、床罩四条、褥单十对、枕头枕巾各十对、床头罩二个、铝壶一把、茶具一套、脸盆一对、盆架一个、地毯一领、大树花一束、凉席一领、毛毯一对、蚕丝被一对、沙发凉垫一套、大小门帘各一挂。4、(2012)永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原告于2012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判决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被告曹某某应诉后没有提交答辩状,本院主持调解时到庭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2004年经人介绍我与原告定亲,我和原告一起给我奶奶送鸡蛋,也没人与原告吵嘴。2011年春我和原告到山东打工,原告怀孕后我把原告送回家,我母亲给原告300元让原告补充营养,2011年5月我还给原告汇款7000元,原告住院生孩子我全家人都不知道。原告陪送的铝壶已坏,茶具不全,地毯已破损,毛毯、蚕丝被是各一条。我与原告不是包办的婚姻,婚后我与原告没有吵过嘴,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定亲,200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2011年11月15日原告生一男孩尚未取名,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于2011年8月13日(农历7月14日)回娘家居住。201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以(2012)永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仍未和好。2013年4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被告也要求抚养儿子,否则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被告母亲蔡素玲的调查笔录、(2012)永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8月13日分居至今已满二年,且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一年之久双方仍未和好,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子女和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原被告所生男孩尚不够二周岁,且长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抚养较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参照《201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8081元,结合被告所在地农村经济状况及被告家庭实际情况,被告酌情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80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返还陪送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陪送财产,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尚未取名)由原告韩某某抚养;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子女抚养费18000元。三、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韩某某婚前陪送财产:太阳能一台,八门柜一组,沙发一套(1、2、3样式),海尔冰箱一台,大理石茶几一张,饮水机一台,电暖扇一台,电视柜一张,煤气灶一套(气瓶、柜、双灶),电磁炉一套(炉、双层锅),落地扇一台,被子十六条,褥子十条,床罩四条,褥单十对,枕头枕巾各十对,床头罩二个,铝壶一把(已坏),茶具一套(不全),脸盆一对,盆架一个,地毯一条(已破损),大树花一个,凉席一领,毛毯一条,蚕丝被一条,沙发凉垫一套,大小门帘个一挂。上列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