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元志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志,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2号原告王元志。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陈丹。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服务区62号。法定代表人童一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志与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镇江市润州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故应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