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尤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胡本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