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雷浩兵申请执行黄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浩兵,黄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07-4号申请执行人雷浩兵,男,汉族,住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黄世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协助执行人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雷浩兵与黄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执字第407-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人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协助执行人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中山林分社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