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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与林学银、张炽尧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林学银,张炽尧,叶茂利,李恩良,周琴英,潘笑若,王宗开,陈金波,胡明飞,朱飞,刘可全,朱红秋,虞德光,叶岳香,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负责人:项海勇。委托代理人:陈荣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学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炽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茂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恩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琴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笑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宗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明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可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红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虞德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岳香。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学银、张炽尧、叶茂利、李恩良、周琴英、潘笑若、王宗开、陈金波、胡明飞、朱飞、刘可全、朱红秋、虞德光、叶岳香、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鸿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嘉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与鉴定结论严重不符,尤其是认定永嘉县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根据鉴定报告可知:造成房屋整体倾斜的直接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而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是该房屋地质条件不允许采用筏板浅基础建设房屋,未对淤泥层进行科学处理。造成危房的次要原因有多种因素,该房屋北侧沿主干道,1995年建成至今将近二十年时间里,长期受马路上载重卡车行使震动的影响。排污管道堵塞与整体房屋形成危房没有关联性,只对房屋的倾斜加剧产生一定影响。沟槽施工期间短,开挖后仅几小时就回填,因此相对十几年的倾斜来说可谓微不足道。(二)永嘉县分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鸿雁公司属于侵权行为实施人。一审法院排除鸿雁公司侵权赔偿义务人,有违法律规定。但鸿雁公司违规施工造成排污管道的堵塞仅对××号房屋造成影响,并没有对整体危房构成影响。(三)被申请人诉请的赔偿项目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赔偿店面租金缺乏事实依据。永嘉县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及造成危险性的原因的鉴定报告。涉诉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D级;其原因分析与结论包括:1、地基不均匀沉降是造成该房屋整体倾斜的直接原因;2、该房屋采用筏板基础,以粘土层、部分杂填土为持力层,未对淤泥层进行处理,造成建筑物沉降量大和不均匀沉降;3、结合现场踏勘,该建筑物北沿马路,长期受马路上载重卡车行使震动的影响,加速北侧土体固结;4、根据倾斜测量结果显示门牌为××号位置房屋倾斜量明显大于其他部位。由于门牌为××号门前化粪池、雨水管道被截断,生活用水、雨水长期处于渗流状态,持力层的承载力降低,造成该部位倾斜的加剧;5、根据《联通温州分公司永嘉上塘城区通信管道工程竣工监理总结》,该管道沟槽深度为1.0M,人井��低1.1M,施工单位自检沟井水流量为弱水流。地质勘查报告地下水位受外界环境及季节性变化影响大,地下水位进而深为0.7M-1.2M。该沟槽与基础底板过缘距离为3.0M,沟槽以上基本为杂填土,渗流速度大,沟槽开挖时房屋地基地下水向沟槽渗流,沟槽施工期间加大了房屋不均匀沉降。根据上述鉴定报告,第四项和第五项原因均涉及管道施工行为,鉴于各个原因对造成涉案房屋损害的原因力具体比例无法确定,原审酌情确定永嘉县分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因涉案房屋系一整体,××号房屋倾斜加剧势必造成其他房屋的损害,故永嘉县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施工仅对××号房屋造成损害,并未对整体房屋造成影响,与事实不符。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为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的,应由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此,永��县分公司对工程施工负有监管的职责,应对施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永嘉县分公司与鸿雁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系内部合同关系,可另案解决。至于房屋租金是否能计入损失数额。根据温州市华正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可认定涉案房屋一层为沿街商铺作为店面出租,拆建期间的租金损失客观存在,故原审将该项损失确定为赔偿项目之一,亦无不当。综上,永嘉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嘉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光 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 进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