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艳会与杨晓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会,杨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陈艳会,长垣县满村乡陈墙村。被执行人杨晓娜,长垣县满村乡小杨楼村。本院依据(2011)长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