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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丁于江与郓城县浮高能源有限公司、高恩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丁于江,农民。被告郓城县浮高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被告高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于江与被告郓城县浮高能源有限公司、高恩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江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于江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