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一初字第01893号原告:柏某,男,回族,1987年10月18日生,住肥西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