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淑贞与金云伯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贞,金云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刘淑贞。被告金云伯。原告刘淑贞诉被告金云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152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152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凤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