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明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明军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3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董明军。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董明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8月22日,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王 昭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