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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士锋与吴善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士锋,吴善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林士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林晓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善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士锋与被告吴善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士锋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士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士锋负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