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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肖××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被告人肖××。因本案于2013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被告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肖××酒后在苍南县××××号小吃店里无故殴打店主方某及郑某等人,致使方某脸部受伤。后肖××为泄私愤,纠集陈某某(已判刑)再次来到方某店内,被害人魏某出来阻拦,被陈某某持刀砍伤左手、胸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的损伤程某为轻微伤,被害人魏某伤致左上肢、右胸部创口,累计达25.0cm,左侧舟状骨骨折,其损伤程某综合评定为轻伤。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同案犯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魏某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方某、郑某的陈述,证人郑乙、吴某某、曹某某、方某某、孙某某、方乙调、郑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诉称其遭被告人肖××等人殴打致伤,经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现要求被告人肖××赔偿其医疗费34930.31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64930.31元。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受伤后于2012年5月19日至5月25日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5月25日至6月9日在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4595.81元。出院时,魏某左前臂石膏固定,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医嘱出院后休息二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因被告人肖××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经审核属实的医疗费34595.81元,误工费6247.4元(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2年度浙江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人民币34550元的标准计算66日),护理费2416.2元(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0087元的标准计算22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酌定1500元,共计人民币45699.4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同案犯陈某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3万元应予扣除,被告人肖××还应赔偿人民币15699.4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其他诉讼请求过高部分,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699.4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