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9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初字第09623号原告刘×,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邱×,女,1969年7月29出生。原告刘×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被告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08年起,由于双方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意见不一致,常发生矛盾。2010年9月被告已从家里搬出,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邱×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是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那都不是什么大的问题,未影响双方的感情。2010年9月原告从家搬走并不是原告所述的分居,双方仍经常在一起,被告有什么事原告��帮忙,根本没有分居。现被告承认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忽视了家庭和原告,对家庭照顾的不够,特别是对不起原告。被告表示今后会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遇有矛盾冷静处理,努力沟通化解矛盾,做夫妻和好的工作,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的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一次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在今后的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