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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周某乙,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辩护人唐文聪,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符某甲,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周某丙,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方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述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辩护人唐文聪、被告人符某甲、周某丙、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至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朝东工业区公共饭堂(周达饭堂)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营利。赌场聘请被告人方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被告人周某丙、符某甲负责看风。2013年1月22日3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以及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相关赌具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甲、符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乙、周某丁、苏某、陈某丙、陈某丁、洪某、周某戊、王某乙、陈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户籍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符某甲、周某丙、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某甲、周某丙、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符某甲、周某丙、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乙是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周某丙、方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五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扑克一副、纸箱一个、木桌一张、塑料凳五张、对讲机一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华伟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