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侨锋电路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三村片区。法定代表人温志和。委托代理人黄艳婷,女,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莲江区。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伍大名。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2元,保全费1147元,合计2589元由原告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柏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