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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长青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池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路口。法定代表人苏德乾,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2)宝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2013)宝仲裁补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宝鸡仲裁委(2012)宝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对宝鸡仲裁委(2012)宝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裁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2012)宝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2013)宝仲裁补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自: